兴安盟突泉县政府‘假证门’侵占农民土地(有图有录像)

  兴安盟突泉县政府‘假证门’侵占农民土地(有图有录像)
  ——为民请愿举报突泉县县委书记不作为遭突泉县警方电话威胁恐吓
  于国福有话说
  导读:本案兴安盟突泉县杜尔基镇明星村求助村民,在电话中说明他家五口人三口没有口粮田(核实电话:15174791758曹代),而有属于村集体1000多亩农用地,却被突泉县人民政府为杜尔基镇伪造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侵占村里农用地多年发包给村外之人,镇政府官员掌管发包款共计400多万元不知去向?村民因土地少生存生活困难,全村村民只有联合签名(证据见附件:村民联合签名)多次信访要求镇政府返还土地,多年来遭到县政府信访部门的无证据的忽悠和拒绝返还土地。在2014年2月7日上午7名联名村民代表,前往县城求助县委书记,可是县委书记隋维钧拒绝接待(村民称:多次找县委书记隋维钧的次数就多的数不清了,一直不见面)。得知村民的情况后,笔者作为村民的委托代理人就拨打县委书记电话进行核实,结果拒绝接听。笔者在2014年2月10日,通过互联网发表附有事实证据的文章,对突泉县县委书记进行公开举报、监督。可是,在文章发表后第二天,突泉县公安局网监孙氏民警到明星村找村民要求删帖,并让村民打电话给笔者,这位孙警官通过村民电话对笔者称:“县里马上给村民解决土地返还问题,要求笔者删帖,遭到笔者拒绝”。后来,这位警官却以笔者诽谤书记为由,对笔者进行恐吓,笔者把当时通话的同步录音录像公布到互联网(视频网址:http://v.youku.com/v_show/id_XNjcyMzc3Nzg0.html),继续对突泉县县委、公安局的行为进行举报、揭露。
  
  
  
  
  于国福有话说
  2014年3月19日於北京
  举报监督案件回放:
  突泉县县委领导涉嫌团伙性腐败长期侵占村民集体土地(有图有真相)
  ——用证据法律依据证明突泉县公务员涉嫌贪污村民集体土地发包款400多万元巨款真相
  于国福有话说
  核心提示: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土地登记申请书;(四)土地登记审批表;(六)土地登记簿(卡)…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规定,而突泉县人民政府2002年《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中的《土地登记卡》登记:地号:024—403—017;图号:88—12、13、20、21;座落:杜尔基镇明星村;权属性质:集体;权利人:明星村;土地证号:017;归户卡号:024、403、017(见附件:第一组证据)的土地使用权却被突泉县人民政府分别在2006年、2011年为杜尔基镇政府颁发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土地证书…、突集用(2011)字第16701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登记:座落:杜尔基镇明星村;图号:88—12、13、20、21;用途:农用地(见附件:第二组证据)。以上事实证明杜尔基镇政府副本土地证书侵占了明星村土地登记的主件记载的集体农用土地1000多亩,据求助村民证明被侵占的集体土地被镇政府官员发包获利数百万元,多次曝光举报,突泉县县委纪委,涉嫌团伙腐败一直违法包庇拒绝依法处理。笔者依法代理村民通过国内外互联网媒体进行曝光、举报,并逐级向国家土地主管部门举报、监督、跟踪,希望中央政府关注人民群众的生存权利。
  于国福有话说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2014年2月10日於北京
  附件:
  A部分,本案相关证据:
  第一组证据“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明星村土地主件,共四页(复印件);
  
  
  
  
  第二组证据“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杜尔基镇副本假证,共三页(复印件)。
  
  
  
  B部分,本案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要)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摘要)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三、土地登记规则(摘要)
  第五十九条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登记收件单;
  (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
  (四)土地登记审批表;
  (五)地籍图;
  (六)土地登记簿(卡);
  (七)土地证书签收簿;
  (八)土地归户册(卡);
  (九)土地登记复查申请表;
  (十)土地登记复查结果表;
  (十一)确权过程中形成的协议书、决定书等文件、资料。
  土地登记文件资料由土地管理部门指定专人管理、更新、提供应用。
  第六十一条 土地归户卡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土地权利人名称第一个字(或姓氏)笔画排列组装土地归户册。
  第六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擅自涂改和复制土地证书、土地登记文件资料。
  第六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和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式样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制定,由国家土地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单位统一印制。
  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由国家土地管理局统一格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印制。
  土地登记所需的其他表、卡、簿按照国家土地管理局制订的基本格式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可进行适当补充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印制土地证书。非法印制的土地证书无效。
  第六十五条 土地登记卡是土地登记的主件,也是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书是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的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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