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毛口乡政府强拆民房的情况描述
我是贵州省六枝特区毛口乡西陵村光照电站的移民,于2007年5月18日我们响应国家的号召,听从政府的安排,搬迁到莲花岩,由于政府新分的宅基地不稳,又是填方的每个人按35平方分配。但是他们把下水道,人行道,堡坎,全部量入屋基之类。因下水道,人行道,都不能在家里面,所以在原分配的屋基中把下水道,人行道,堡坎,除开我的屋基还差两个人的,我家有6口人应分210平方米。直到现在他们都没有给我家解决,我们搬迁上来没有一分土地种,就只靠每月50元钱的生活费来维持生活,请各位领导理解我们一下,我们移民是否能生活?多次向当地政府反应,按照下发的移民须知,每人的平整费(包括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都是包含在每人的35平方米之内),多次向当地政府反应都没有结果。
2007年5月18日,搬到莲花岩后不久,由于当时分配的填方屋基不能建房,所以居住的是救灾棚,一阵暴雨吹来,救灾棚全部被吹毁,经过几次暴雨的袭击,在一天夜晚,填方屋基下沉,临时房倒塌,又停电,当时王连春生病,急时送进医院,大人又不在家,只剩下我家十二岁的小儿子在家,暴风雨一来,房屋倒塌我的儿子被吓得到床底下去躲。还损失将近5000多斤的粮食(包括大米、稻谷,玉米),便向当地的政府反应,政府查看了情况,安排我们在一块土地上自己建房,修建的是砖混结构一层平房,约72平方米。但因暴风雨造成的损失也未予解决。
2013年8月18号政府为了要招开旅游大会,政府便要求我们把房屋装修好,外观按新农村建设的样子装修,我们也按政府说的做好了之后,8月14日接近大会的时候,毛口乡政府王华、邓广峰、陆洪彦、吴志辰,当时王华说有八个国家的人来,我家是一层平房影响形象,王华说拆了就把我们应得的赔偿给我们,然后便要拆除刚装修好的72平米的房子。拆房的时候吴志辰还说要拿我们的砖瓦,钢材去填临时停车厂,并且说无条件的拆除,还残害我们种的庄稼。还逼迫我们自己想办法去找其它地方住,于是吩咐挖机来挖我家的房子,还把我的大钢筋,小钢筋,砖头,木料全部拉走,吴志辰还说“拆了你在重新做”。这些都是我们农民辛苦得来的,就这样没了,后来我多次去找王华,而后给的答案是我们违章建筑,我心不干,官府就能这样拿农民的血汗来欺骗农民吗?我十月份来到贵府访问过,贵府叫我先到地方去,而我去了,地方不去查就打一个电话去当地政府,政府说违章,他们也就跟着说违章,这样就过了,我不甘心政府的做法。难道他们当官的要面子,老百姓就该要受苦吗?他们这样的种种做法严重造成我的经济财产损失。被逼无赖之下,只好先到别人刚做好四面通风的地方先住下,刮风下雨根本就挡不住,家里的一些家具也被暴风雨损坏。毛口乡政府这样做是逼得我们无路可走,我现在真的是没有办法了,因这样造成我和我的妻子、女儿,还有一个不到两岁的小外孙,都为毛口乡政府的种种行为而承受,并且造成我的脚受了伤,去医院缝了几针没有地方落脚。
我也知道土地是国家所有,我有义务归还,但是财产总是我们自己的,要我装修我装修,做好了过后,就拆。这分明就是欺压我们老百姓,毛口乡政府的这种行为,严重伤害了我作为移民的权益。陆洪彦还要强行断我家的电,我家用电是当时刚搬来时自己拉的,还交得有押金在供电所。他们这样欺压我们,他们这种行为太不讲理了,他们作为政府就这样的为所欲为吗,想拿我们农民怎么样就怎么样的吗,难道我们所有辛苦得来的在他们眼里就这么的不值钱吗?事后,我也多次去找了他们,但他们都不给解决,王华还扬言说:“如果你向上面反应你就去”。
我家房子搬家上来那一年当地政府让建的,已经七年了,如说我们是违章建筑、但在当地也有许多类似像我家的这种情况也做了房子都没有被拆,并且有些也没有装修,为什么只拆我家的呢?还有从码头到肖家湾的屋基政府并没有分给哪一家,都是由自己乱马,乱站的,有一些分得屋基的把房子建好,又在公路边马得屋基修建房子,有的临时房变成大房子。还有的马起屋基卖的一个屋基卖几万元钱。这些种种情况为什么只说我家的是违章建筑的,并且当时建房是政府同意建的,也是他们要求装修的,等一切都做好了,他们就来拆房。这样就是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吗?这种为所欲为的行为难道说是用来对付我们老百姓的吗?我们东西都还没有搬,就直接来强拆。他们这样做我真的无法接受,想怎么样就怎么样。很多不属于移民的人,他们在公路边想要多宽就挖多宽,当地政府为什么不管呢?
对于当地政府的这种种行为我很不服,我真的没有办法了,所以来请求省政府能够给我一个公平的解决办法?作为我们农民辛辛苦苦得来的成果是真的不容易啊!并且我被拆除的房屋,新农村建设是做好的,平房也装修的漂漂亮亮的。难道这些不是我们的资产吗?还有我们移民的百分之二十和集体资产至今都没有解决。
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第一条内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但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中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的依据”、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二十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打击报复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拆迁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申请、批准及实施行政征收拆迁单位、个人房屋的;
2,以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名义征收补偿安置后,再变更为商业利益用地等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的;
3,违反本条例法定程序征收拆迁房屋的;
4,未将征收拆迁决定或补偿安置决定予以公告及送达,或者公告及送达内容、形式、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批准、实施的;
6,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决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及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
7,未按照批准的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实施征收拆迁的;
7,未按照批准的房屋征收拆迁范围实施征收拆迁的;
8,未取得人民法院生效的终审裁定或者判决而强制征收拆迁的;
9,实施强制征收拆迁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先予提供就地或者就近安置房的,安置房为期房,未提供过渡周转用房的;或者对被拆迁人先予货币补偿未到位及未提供周转用房的;
10,未按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11,违反法律、法规征收拆迁的其他情形”、第四章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被拆迁人自主选择就地、就近安置的,强制货币补偿的等非法方式迫使被拆迁人搬迁的,按本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第三十条“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施行之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被拆迁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终审裁判属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不得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凡符合新征收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按新征收条例办理;凡不符合新征收条例规定的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与补偿,按相关法律规定办理,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国家的法律已经明文规定了拆迁补偿方式,但是对于当地政府的这种种行为,却是在知法犯法,作为我们农民辛辛苦苦得来的成果是真的不容易啊,却是在这些拆迁人员未取得拆迁许可以及沟通补偿方式的情况下把我们农民辛辛苦苦建立起来的成果付之一炬。这样的行为难道是我们国家许可的吗?是不是跟我们国家对于农民的关心与扶持相背?
也许我只是一介平民百姓,没有多大的背景,但是,难道就因为我是一介平民,就可以让这些拆迁人员如此对待吗?我们老百姓就认一个理,这就是建房的时候是当地政府允许我们建造的,也是当地政府让我们装修的,如果是不合法的话,当时又何必让我们建房;如果是不合法的话,当时又何必让我们装修;如果是不合法的话,当时又何必让我们把房子建好,住了七八年之后让我们无条件的拆房?理若是无处诉说,心实难安!!
或许,我们只是一介平民,所以可以让人践踏,但是对于我们来说,心中不平,活了大半辈子老了还要承受这种不公平的对待,心中只是在想,如果当地政府连老百姓辛苦一辈子的一点财产都要践踏,我已无所指望,但是心里还是相信我们国家政府、省政府这边能还我一个公道,所以来恳请省政府能够为我们这些辛苦了大半辈子的老百姓一个公道,还我一个公平!!!!
附: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粮食、拆迁过程中所打烂的家具、被拆的房屋(按码头的赔偿金)、上访多次的所有费用及误工费。
毛口乡西陵村五组49号
王连春、饶仕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