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亲债主的干扰影响具体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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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想过要坚持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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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州三农民成立“市政府”案辩护词
  ———-我为何认定她们无罪
  本人系山东天宇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书庆,接受被告张海新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裁判。
  根据刑法,判断一个人是否构成某罪,应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归罪原则考察。检方指控张海新三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辩护人经过会见、阅卷、庭审,认为张海新三人的行为,根本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说其社会危害性很小,不构成该罪。其理由如下:
  第一,张海新三人的行为事出有因,实属无奈。这种无奈表现为三个方面。(1)张海新本系邓州市文渠乡蒋庄村六组的一名普通农村妇女,09年因为原属六组的8亩耕地被蒋庄村委会卖给了五组村民吴家庆用于抵消来路不明村委债务,让吴家庆用于建设房屋,六组村民不服,在尝试了各种公力救济途径无果之后,走上了信访之路。在维权过程中,蒋庄6组农民深刻认识到农村土地确权的重要性,当邓州市检察院通过抗诉程序事实上搁置了吴家庆和蒋庄村委会侵犯蒋庄6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违法行为之后,她们的维权转向为要求对农民经营的土地确权。作为被6组村民推举的代表。回头看张海新们上访之路的艰难曲折,让人心生苍凉。
  在文渠乡她找过书记、乡长、人大主席、民政所、农业发展中心、司法所、土地办;
  在邓州市她找过书记、市长、农业局、信访局、国土资源局、司法局、法院、检察院、政法委、公安局、人大,而且其中多数部门都去了多次;
  在南阳市她找过农业局办公室、信访局、国土资源局、南阳市法院;
  在郑州她找过河南省信访局、妇联、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农业厅;
  在北京她找过中纪委、农业部、国土资源部、中组部、民政部、信访总局、纪检监察部、渎职调查中心、建设部、最高法、最高检;
  2009年到2013年这四年时间里,张海新几乎就在上访中度过,上述领导或部门中的绝大多数,张海新等人都找了多次。仅仅北京,她都不记得去了多少次,她只是说如果送材料,就她一个人去,如果反映违法违纪,则8个人以上。
  她上访的路程累加起来,足够从地球到月球一个来回。
  听她不悲不喜的叙述这上访的过程,自忖还算冷静的我仍有“于无声处听惊雷”的感觉。
  经历持之以恒永不懈怠的上访,张海新为首的村民也取得阶段性进展。至少村民明白了,她们土地确权的要求既正当也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以下几个事件值得一提。
  2010年在去中纪委上访时,中纪委接访人员告诉张海新,你们完全可成立自己的集体经济组织。刻公章对外代表集体经济组织。张海新就在北京地摊上刻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蒋集体经济组织专用章”。
  在农业部层层批示之下,2011年9月20日张海新从南阳市农业局办公室李德义处领取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证书编号0214806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1份(内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拿着这些材料张海新提议召开6组村民会议,经6组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依法成立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为6组村民办理土地确权手续,也就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民主选举了集体经济组织5名代表,张海新既是代表之一,也被任命为土地确权代理人。
  在准备齐全土地确权申请资料后,张海新就带领村民办理土地确权手续,因为土地确权需要文渠乡、邓州市两级政府批准。张海新拿着这些准备好的资料去找邓州市书记和市长。他们都说没见过土地经营权证书,也不知道什么叫确权,文渠乡乡长也是同样的口吻。
  不得已张海新等人再次去农业部,农业部接访领导告诉她们:“你们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资料已经齐全,但还缺盖章。”张海新问:“那我们该怎么办?”该领导说:“你是村民选举的代表,也是土地确权代理人,难道还需要我给你刻章不成?”同时该领导还说:“刘朝瑞(邓州市委书记)在我这里保证说五年之内把证发完,到现在不是一本都没有发下去吗?”
  听农业部领导这样说,张海新回邓州后又去找刘朝瑞书记,但书记没有见她。失望之余她回家后召开6组村民会议商讨对策,经讨论一致决定自己刻章。就在2012年刻制了“邓州市人民政府”和“邓州市检察院”及“文渠乡人民政府”三枚印章。
  在刻章之后,张海新还发表了一个纸质声明,以说明刻章的原因目的等。然后在该声明上加盖上述三枚“政府”印章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蒋集体经济组织章”,邮寄给《联合国早报》(辩护人猜测被告可能说的是《联合早报》)一名叫张卫东的人,让他在《联合国早报上》备案。
  这看似离奇的举动意图何在?张海新当然知道政府的印章是不可以随便刻制的。在辩护人看来,这一举动至少可以透露出三层意思:一是她相信《联合国早报》是相对公证的;二是她在以一种“行为艺术”的方式在向邓州市政府隔空喊话,表达诉求。三是充分展露其穷尽了公力救济无果的无奈处境。
  她的文化程度,她的漫漫上访的经历,都决定其当时并没有更好的选择。
  刻完这三枚印章,张海新就开始为村民办理土地确权手续,但实则并没有办理成功。无奈之下,张海新将加盖有自己印章的土地确权申请资料邮寄给农业部纪检监察室备案。
  (2)汲滩镇廖寨村因为社区化建设,在未和村民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开发商王建就违法强拆,破坏村民的合法房产,并导致王玉新老人喝药自杀的惨剧。马香兰系王玉新邻居,出于义愤上访为老人讨还公道。而高集乡李岗村因为张沟水库征地争议,打伤多名村民毁坏两季庄稼,而邓州市政府、公安局均参与了该行为,村民去南阳上访多数被拘,王良双即是该村上访户。
  马香兰和王良双都是在去北京上访时和张海新结识。后她们听说张海新可以为村民办理土地确权手续。就想通过土地确权的方式来对抗违法征地行为。
  马香兰以 “汲滩镇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向开发商发布了7次停工通知,1次公告。王良双以“高集乡人民政府”的名义向征地方发布过2次停工通知。
  这些以政府名义发布的“红头文件”其内容充斥强烈的憎恨,“黑领导”、“黑开发商”、“逮捕”等词语比比皆是。从中让人感到一种类似诅咒一样的无奈。
  从上述基本事实看,三被告制作政府“红头文件”,都是在穷尽了各种合法救济途径无果之后,在面临自己的合法财产被破坏侵占,甚至生命权都面临威胁时的无奈之举。在地方政府不作为甚至就是幕后推手的时候,她们受限于文化程度,受限于维权资源的匮乏,在情势紧迫的当口,不得已才出此下策,意图用制作政府“红头文件”的方式来吓阻他们的强拆征地。其事可悲,其情可悯。而张海新凭籍良心和道义,不惜以身犯险,去无偿帮助面对绝境的廖寨村和李岗村村民,体现的是这个民族最可宝贵的精神财富。
  辩护人认为此种情形下发布“国家机关公文”可以视为一种紧急避险的行为,而紧急避险行为无社会危害性。
  第二,根据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的犯罪构成,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辩护人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均未对该条刑法要保护的客体造成冲击。
  必须指出,对此处的“国家机关”应持一种广义的整体的理解,不应局囿于某地某个具体的国家机关。这容易理解,时常见到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做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这些违法的行政行为某种意义上都是对整个国家正常管理活动的干扰,也从而损害中央政府的信誉。面对政府的违法,人们复议起诉甚至控告他们,让某地某个机关尴尬丢脸,都既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是在维护中央政府的正常管理和信誉。公民对现代政府正常管理活动和形象的维护支持,莫过于勇敢的站出来制止地方政府的恶政,维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可以说没有什么比国民逆来顺受犬儒苟活更损害这个政府的形象。而且麻木顺从的国民最终也将导致政府有令不行,长远将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何况在本案中这些国家机关根本没有履行相关的管理职责,又何谈干扰?
  从阅卷和会见可知,三镇的村民都把维护自己财产安全系于土地和房屋确权。为此他们穷尽了各种合法救济途径,为此他们踏上漫漫上访之路。但市乡两级政府却没有依法为其办理。而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和农业部关于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177号;《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确认其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及时便民原则予以办理。
  但文渠乡政府、邓州市政府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拒绝在土地确权申请书上盖章背书。所以在无奈之下,她们才想到自己刻制印章,并在加盖相关印章后将确权申请书邮寄给农业部纪检监察室备案。
  不仅如此,在村民合法财产甚至生命权面临侵害时,政府也都没有尽到维护保障的职责,甚至某种程度上纵容勾结。地方政府的合法性在三村村民眼里已经丧失殆尽。看看在面临强拆征地的时候,廖寨村村民和李岗村村民给张海新打了多少求救电话?谁能理解他们彼时的恐慌和绝望?
  一个正常智商的人,会不知道自己发布“红头文件“的行为有风险吗?但情势危急,不得不为尔。她们做这一切只是为了吓阻违法甚至犯罪者。
  不错,她们确实冒用了地方政府的名义。但实则是在情势紧急或万般无奈之下,代行地方政府应尽的职责。她们并未打出新的旗号同政府分庭抗礼,她们就是以邓州市人民政府、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文渠乡人民政府、汲滩镇人民政府、高集乡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发布“红头文件”。甚至她们拟议中的新政府都和现政府的架构相同。她们没有政治诉求,对民主的理解也很表面,她们就是想为村民办理土地经营权证书而已。她们的这些行为,不管是否最终有效,其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维护村民和村集体合法的利益,而且正是因为她所做的这些行为,才让三镇的村民对中央政府有期待。因为村民都相信张海新是上面“派下来”帮助他们的。
  三人发布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主观上是无奈的,是为了维护合法的利益,没有任何恶意,客观上是在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而且其行为对政府形象的提升是有助益的。
  所以三被告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当然不构成犯罪。
  第三,从主流国家占支配地位的社会契约论角度看,政府成立于和国民的契约。其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保障人的生命、安全、财产和自由。这是国民让渡部分自由组成政府的唯一目的,因此政府只有工具性价值,谈不上人格化的形象。当政府不履行职责时,人民有权利另组政府,当政府作恶时,人民有权利推翻它。最近刚刚发生在美国内华达州民兵起义,就为这一观点做了注脚。最后联邦政府退却,还归还了300多只被捕的牛群,案件重新进入诉讼轨道。
  从这个角度看,三被告的行为更显无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张海新等三人的行为无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希望法院秉持公正立场,带着对弱者的悲悯,基于法治的视角,全面审视政府责任和公民权利,判决三被告无罪。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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